【案情介绍】
2009年2月,李-明因车祸身亡,其妻张-丽出于生活困难将13岁儿子李-智(一直随李-明父母生活)送给其在江苏开物流公司的表姐刘-珍收养,并在当地相关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不久,李-明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收养无效,孙子李-智应由其抚养。法院在审理过程,对收养关系的认定中存有不同意见。
【焦点分歧】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子女是否需要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一种意见:收养关系不成立,理由是张-丽未经其同意将李-智送养,且李-智一直随李-明父母生活,由李-明父母照料,成为了实质意义上的监护人。
第二种意见:收养关系成立,理由是张-丽作为母亲有权利将其子女送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民通意见》第23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
本案张-丽的送养并无对李-智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且刘-珍已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李-明父母不得因张-丽未经其同意将李-智送养而主张收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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