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确认人防工程归国有———
交房时,开发商在事先拟好的准备让业主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注明:要求业主同意小区的人防工程归开发商所有。
记者今日获悉,朝阳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定合同中上述条款违反了人民防空法,应属无效。
2004年6月,沈先生购买了由北京金典鸿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苹果社区的一套商品房。2005年8月,沈先生收房时,北京金典鸿运房地产公司要求沈先生在其提前印制的格式文件《临时业主公约》上签字。公约中规定,小区的人防工程为开发商所有。
签字后,沈先生认为,临时公约的内容由开发商单方面制定,制定时没有和业主协商,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临时业主公约》中关于人防工程归开发商所有的相应内容。
法庭上,北京金典鸿运房地产公司称,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人防工程应该由该公司管理使用。符合条件时,开发商会将人防工程依法移交人防办。人防工程与业主无关,沈先生无权提起这场诉讼。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人防工程属于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人民防空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因此,《临时业主公约》中有关人防工程属于开发商所有的相关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内容应属无效。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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