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能否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确定,具体是以下两点;
1、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进行审理后,发现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当事人,拥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2、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在判决时,不需要让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有效期一般是三年,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由相撞的两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偶然的因素使两车相撞,造成了第三受伤的后果。两车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第三人的损失是由两车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认定两车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因此,相撞两车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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