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能否撤销调解书
有证据证明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因此,我国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撤销权撤销调解书的行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
二、撤销权撤销调解书的过程
(一)1、收集有关双方纠纷及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的证据、对方的身份信息(或对方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二)向提交诉状立案。在时,应该向提交诉状、证据、双方的身份信息(如是单位的,则应该提供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其中诉状和证据材料,都要提供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三)立案后,原告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四)由进行开庭审理,并进行调解或判决
(五)任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上诉,由上级进行审理和判决。
(六)对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则可向申请执行,则依法进行执行。
三、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
撤销权属于撤销权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否行使该权利是撤销权人的自由,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的,法律不予干涉。因而我国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作为撤销权消灭的事由之一。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应当向相对人表示:以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自行为完成之日起产生放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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