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缴纳标准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δ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
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武汉交通事故处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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