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学峰明知被害人袁利明向其借钱是用于赌博,仍借钱给袁利明。2010年11月9日,袁力向其出具了41000元的借条,并定于2010年11月13日天黑之前还清。2010年12月25日18时左右,被告人钱学峰为索要该借款,纠集多人,驾驶面包车赶到袁利明经营的利明旅馆,将正在家中吃饭的袁利明强行拖上车。途中,被告人钱雪为了防止袁利明知道行走路线,用帽子将被害人袁利明头罩住,为防止其报警,指使他人将其手机夺下。后被告人钱学峰将袁海波带至泗洪县某社区西面一片荒地上,被告人钱雪先是打了袁利明一个耳光,随后又在车内的铁盆里用汽油点燃辣椒,将袁利明关在车里进行烟熏。大约十分钟左右,见袁利明无法忍受,就将其放出,稍后,又对其进行一次烟熏。后被告人钱学峰等人又将袁利明带到安徽省泗县某镇的一处荒地上,又采取同样的方法对被害人袁利明进行烟熏一次。当晚10时左右,被告人钱学峰等人将袁利明带至泗县某乡翔宇旅社并进行看管。26日12时左右,被告人钱学峰再次将袁利明带至泗县某乡的一处荒地上,还采取同样的方法对被袁利明进行烟熏一次。在此期间,被告人钱学峰不断要求袁利明偿还借款,均未果。17时许,被告人钱学峰将袁利明带至泗洪县城一加油站附近,让其下车,袁利明遂回到家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学峰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学峰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011年3月29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钱学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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