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为讨要债务,债主辛某等伙同张某等人竟然将受害人卢某非法拘禁,并进行殴打。日前,四名被告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获刑。
2012年3月,范某因事向辛某借款34万元,之后几个月的时间内,范某陆续归还辛某25万元,根据当初借款约定,加上利息范某还欠辛某17万元,但范某一直没有归还欠款。2012年12月10日上午,辛某接到其弟弟电话,称在某学校附近发现范某妻子卢某,此时,辛某为索要欠款,一直联系范某但未果,接到电话后辛某遂赶紧乘车前往该学学。当天上午11时许,辛某赶到后,与辛某某、张某、杨某三人将卢某围堵在该学校门岗内。
当天下午1时许,卢某被迫与辛某等人来到东营区淄博路一家饭店,商谈还钱一事。当天下午3时许,辛某账户内收到8万元汇款,由于依然没有还清欠款,辛某等人并没有将卢某放走。
为了要清剩余欠款,随后辛某等人将卢某强行带至东城一小区居民楼内,在此期间辛某等人对卢某辛某等人对卢某实施了威胁和殴打。当天下午5时30分许,辛某等人将卢某送回西城某小区。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卢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2013年底,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辛某某等人以索取债务为由,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相关法规,分别判处被告人辛某、辛某某和杨某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张某、聂某拘役5个月。
后辛某某、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东营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辛某某与杨某与辛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在犯罪中,杨某作用相对辛某某较轻,故对杨某从轻处罚,遂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辛某某原判,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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