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否是特别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特别累犯的主体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所以不属于特别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哪些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
3、故意的内容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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