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第88条是关于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投资其他证券”列为违纪行为之一。新条例没有改变原有条例,而是从立法技术上删除了“人身侵害”的内容。马森说,党政干部股票交易问题,按照这一规定,经历了从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以下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掌握内幕消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上市公司主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单位的子女、配偶不得买卖上述主管部门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买卖股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者会计(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工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官员离任后三个月内将继续接受监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变动掌握内幕信息的,必须在任职前一个月内对其持有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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