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权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根据权利行使的目的,可分为自利权和共益权。自利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如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证的权利、转让股份的权利、分配股利和红利的权利、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等,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请求法院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权利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前者是指普通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是指排他性特别股东享有的权利。特别股东权利的范围、行使顺序、数额和优惠限制,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根据权利的性质,可以分为固有权利和非固有权利。前者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不能剥夺的权利,如特殊权利和共同利益权利。后者是指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可以剥夺的权利,自利权属于这种权利。前者是指股东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后者是指没有一定数量的股份就不能行使的权利,如请求临时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重组申请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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