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产生纷争,可选择通过协商、仲裁以及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这是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寻求共同点并保留分歧,以自行解决矛盾的方法。
仲裁是指当合同双方对于某一事件或问题存在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共识时,依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依照法律程序做出公正裁决。
诉讼则是依法提出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手段。
其中一方作为原告,另一方则作为被告。若当事人一方认为人民法院所作判决未能充分满足其诉讼请求或者存在不当之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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