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追尾的责任认定如下所述:
首先,若后车撞向行驶中的前车,酿成追尾交通事故,我们应判定后车需对此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其次,假设在夜间前车未按照法规要求配备尾灯,从而造成追尾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我们将认定前车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再者,倘若前车于道路上停车后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设置警示标志,我们将会认为前车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反而是主要责任人;
同样地,如果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已按规定开启相应的警告闪光灯且设置了警示标志,那么在此类构成的追尾交通事故中,我们会判决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外,若是前车因超长且未经法律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而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我们亦将判定前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而责任主体为后车;
最后,若此次事故是由前车倒车或者溜车碰撞其后车而引发的,则需要判令前车对此负有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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