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难以达成共识,可寻求所在地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自治管理组织的协助进行调解,尽管这样的调解并无法律约束力。倘若邻里之间因矛盾导致双方或其中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可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向司法部门提交民事诉讼请求,依据实际损失情况索求相应赔偿。如涉及到人员伤亡事件,公安机关需负起主要协调职责,并可能实施治安处罚以示惩戒。另外,亦可至法院提出诉讼,提供相关病历资料作为证据,依据实际损失情况索求民事赔偿。在相邻各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应当相互配合,充分考虑相邻者的权益。严禁破坏相关设施,更不可煽动群众闹事,强行占有或摧毁他人财产。对于蓄意挑衅引发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行为,除了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之外,还应对其施加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疑背离了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同样需要兼顾各方利益,力求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在处理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时,应立足于有利于高效、合理地利用财产资源,促进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运行。公平合理乃是民法所倡导的核心价值观,同时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首要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原则。相邻各方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都不应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若相邻一方未能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行使权利时应严格遵守合理限度;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现状以及权利的先后顺序;4.避免或消除不必要的妨害,合理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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