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可以找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土地承包人死亡怎么办?
土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由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为维护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村里不能强行收回土地。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分为两种方式:一为家庭承包方式,另一种为其他方式。
1、家庭承包地的经营权不能继承,只能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发包方收回土地;
2、家庭承包的林地经营权可以继承至承包期满,期满发包方收回;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可以继承至承包期满,期满发包方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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