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达成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刑事处罚,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决定。犯罪嫌疑人殴打人不仅损害了受害者,也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针对此案,是否撤销立案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而不是受害者。
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撤销案件审查结果怎样处理
1、上一级检察院对撤销案件进行审查后,下一级检察院按以下情形处理:
(1)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撤销案件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2)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销案件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五条
《刑事诉讼法》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条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九十条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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