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之效力的扩张内容:
1、债权物权化。
2、债的保全。
3、涉他合同。
4、债权的不可侵性。
一、代位权有什么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二、哪些是物权的共同效力
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使用权还是担保物权。与特殊效力相比,每个物权都有其特殊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作用。当同一标的物上的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个原则有例外,就是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优先。在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物权。
三、债权担保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债权担保合同有以下特征:
1、从属性,即债权担保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范围限定,即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3、债权担保合同的其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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