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婚前一方买房该归谁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婚前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买房算什么财产
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仅仅是物权凭证,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是房产的出资情况,而非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即便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该房屋依然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一方婚前的买房,离婚时怎么分
(一)该房产如果是以夏女士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一直用她的个人财产偿还贷款的,应视为她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该房产的个人财产属性不因夏女士与其丈夫结婚年限的长短发生变更。所欠房屋贷款也只能属于她的个人债务,无权要求对方偿还。
(二)如果该房产是夏女士在结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但结婚后,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购房贷款的,则该部分还贷的价值自然转化为房屋财产的一部分,即该部分价值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方有权利就该部分房屋价值要求分割。
(三)如果该房产系夫妻双方在婚前为结婚而用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则毫无疑问,该房产是该夫妻的共同财产,对方完全有权利要求分割。相应的,未还清的贷款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一旦离婚双方进行房产分割时,不是以购买时的价值认定,房产分割的价值应以处置该房产时的市价为准。若双方意见不一的,可视情况处置。
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采用竞价的方法,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对方相应数额的补偿。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由评估机构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以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并相应分担委托评估费用。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申请将房屋予以拍卖,就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