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收到法律文件和相关资料,确认被监视居住者后,立即指定被监视居住者的居住地或居住地派出所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根据原决定机关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必须及时通知执行机构,监视居住者和有关机构。
什么情况下才会被监视居住
一、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6年修订)》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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