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事都可以做到成功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对于是否解除收养关系的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者虽然对于解除收养关系取得了一致意见,但是对于有关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具体问题不能统一意见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诉请法院予以解决。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下述情形之一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收养人对养子女不加善待,不尽抚养教育义务,有虐待、遗弃、剥削劳动力等、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2、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生父母一方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为保护无过错养父母的合法权益,不应当按照解除收养关系处理。但是,生父母故意泄露收养秘密或有其他不利于收养关系的事实发生,法院可以应生父母或者养父母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在此种情况下,生父母除应当补偿养父母为养子女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外,还应当对侵害养父母监护权的行为负责,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养父母一方反悔,或者发现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例外。
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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