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具体规定
时间:2023-07-05 11:22:09 3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规定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本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职业病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根据规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厦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规定是多久?

工伤断定是在恳求工伤断定的职工被断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结束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才能断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断定的行为。是断定工伤等级以及后续的护理治疗的重要手法和根据。

劳动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则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许恳求工伤断定、作业病确诊与断定等,必定要留心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恳求。假设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恳求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法规矩被确诊、断定为作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害发生之日或许被确诊、断定为作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劳动确保行政部分提出工伤断定恳求。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确保行政部分附和,恳求时限可以适当延伸。”“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矩提出工伤断定恳求的,工伤职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害发生之日或许被确诊、断定为作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劳动确保行政部分提出工伤断定恳求。”尽量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8年多来,仍有不少外来工还不知道国家有劳动法,打工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现在至少有95%以上的劳务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劳动联络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确保权利,但是,假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依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晰规矩,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联络、明晰两头权利和职责的协议,建立劳动联络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是由于两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有必要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联络,假设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联络,则其各种劳动确保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假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两头有关薪酬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好,致使这些两头口头约好的劳动确保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分作出的工伤断定结论不服的,应先向作出工伤断定结论的劳动行政部分的上级行政机关恳求行政复议,对复议抉择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申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矩,恳求工伤断定的职工或许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断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恳求行政复议;对复议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留心保存相关根据。劳动者通过劳动确保监察、劳动争议裁决、行政复议等法则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许恳求工伤断定、作业病确诊与断定等,都需求供应证明自己建议或案件实际的根据。

假设劳动者不能供应有关根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劳动者在往常的作业中应留心保存有关根据包括:

来源于用人单位的根据,如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或许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劳动联络的证明材料、薪酬单、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一起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免除或停止劳动联络通知书、出勤记载等;

来源于其他主体的根据,如作业中介组织的收费单据;

来源于有关社会组织的根据,如发生工伤或作业病后的医疗确诊证明或许作业病确诊证明书、作业病确诊断定书、向劳动确保行政部分寄出揭发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来源于劳动确保部分的根据,如劳动确保部分奉告投诉受理效果或查处效果的通知书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矩,提出工伤断定恳求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断定恳求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联络(包括实际劳动联络)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确诊证明或许作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作业病确诊断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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