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犯个人财产犯罪领域,一种名为侵占罪的法律概念尤为引人关注。
这一犯罪行为的定义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他人保管之财物、遗忘之物以及掩埋之物等财务为主要手段,并且在达到一定数量级别的情况下,对于失主索要查验时拒绝归还的行为。
在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中,行为人最初对所保管的财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但随着时间推移,他们逐渐产生了非法占有该财物的意图,并采取相应行动进行侵占。
与此相对应的,另一种常见的财产犯罪——盗窃罪,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从他人处获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
在盗窃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核心在于“秘密窃取”,即在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财物。
然而,在涉及到保管物被变卖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往往是基于对合法持有的保管物的非法处置,而并非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来获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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