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国家非法集资活动
1.除没收违法所得外,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以及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参与非法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造成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移给国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在债权债务清偿后未参与非法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没收剩余的非法财产,当场上缴中央财政。在取缔非法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非法集资的定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的通知》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等向社会募集资金,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未经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并承诺以货币形式向投资者偿还本金和利息或给予回报,在一定期限内以实物等方式
最高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定,吸收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资金,符合法定条件的行为以下四个条件,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
<4)吸收公众资金,即社会中未指明的对象
那些不向公众宣传并为亲属中的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人,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不具备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进行回售、售后租赁、销售的,通过出售房地产股份约定回购非法吸收资金
(2)通过转让林权和代他人管理保护非法吸收资金
(3)通过替代种植(养殖)、租赁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非法吸收资金,etc
(4)不具备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以商品回购、寄存、代销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以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的;(5)不具备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股权转让,出售虚假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etc
(6)以借入境外资金或销售虚假资金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但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不真实的
(7)不具备销售保险真实内容的,以伪造保险公司或伪造保险单证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股票投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协会”非法吸收资金,“社团”和其他组织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诈手段实施本解释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未使用集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筹资规模与筹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二)肆意挥霍募集资金,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三)携募集资金逃逸的;(四)将募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逃避、转移资金的,(六)隐匿、毁坏账户的,或从事虚假破产或虚假破产以逃避资金返还
(7)拒绝解释资金去向并逃避资金返还
(8)根据上述介绍可以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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