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户口簿的服务处所,需要户主带着身份证、个人申请书、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可以随带本人户口与身份证,到辖区户籍登记机关提起修改的要求并提供为什么需要修改的依据。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自行修改户口本上登记的信息,将失去整个户口本的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公民要求更改服务处所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1、新单位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凭工作单位调令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或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等材料办理。
2、新单位为非国有企业,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最近三个月的社保。
3、改为无服务处所的,需提供原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辞职或辞退文书或街道的失业证或劳动部门的下岗证(对于年龄较大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失业证或下岗证的,要求提供乡镇街道的失业或下岗证明)。
4、原单位属于上述第一点人员要求改为非国有企业,需提供第二点调入单位和第三点调出单位的材料办理。
5、以上材料除单位证明、乡镇街道的失业或下岗证明收取原件外,其余材料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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