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宣告破产后,股东能否获得分配的资金,取决于诸多复杂的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对企业破产之后的资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若经清算后仍存在剩余的财产,则需在支付完包括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员工债权、社保费用以及税款等在内的法律规定的优先债权人权利之后,倘若尚有余额,才能根据各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
然而,现实中许多企业面临破产困境时常常呈现资不抵债之势,导致无多余的财产可供股东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全文4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