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备储水设施。
停水未通知
最高每小时罚10000元
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
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
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
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连续停水超过72小时
未恢复供水的(不可抗力除外)
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处以每小时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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