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特征如下:
1、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4、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保全抵押权的权利: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请求权;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2、抵押权人的处分权:抵押权的转让;将抵押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的抛弃;
3、抵押权人的顺位权。
是指抵押人因担保两个或连个以上债权,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有以下三项标准:
1)抵押权都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无优先受偿权,仍按照债权比例平均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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