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行为将丧失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民法典》规定哪些行为不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规定,以下行为不享有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此外,丧失继承权的人,如果经过法定程序恢复权利后,其先前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将不再有溯及力。
《民法典》规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丧失继承权的人,经过法定程序恢复权利后,其先前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将不再有溯及力。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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