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是购房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具体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论是否有中介提供的合同版本,买卖双方都应当仔细谨慎核对合同内容,对于合同中的房屋标的条款、资金给付条款、违约条款、期限条款进行确认无误方可签署。
2.卖方准备过户材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境外人员需要提供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如果卖方已婚则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出售房屋的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双方应当一同到场,否则需要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3.买方准备过户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没有结婚,买方需要在民政机关开具没有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如果买卖是夫妻双方,也需要提供结婚证。
材料准备好之后,由中介或自己预约前往房管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存量合同,买卖双方应核对存量合同上的主要条款与之前签订的买卖合同一致。目前很多地区已经可以提前签订网签合同,不必在现场签订存量合同。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回执文件缴纳税金后,即可领取房产证。
赠与房产过户的流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房地产赠与必须依法办理签约、申请、审核、登记及产权过户等手续。具体程序是:
1、签约
房地产赠与人同受赠人就无偿赠与签订协议,表明无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如受赠人为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
2、办理公证
根据国家司法部和建设部《关于房地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房地产赠与公证。
3、申请登记
由赠与人和受赠人同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交赠与房地产和接受赠与的书面申请。办理赠与登记。在书面申请中,赠与人要说明赠与房地产的原因,受赠人要说明与赠与人的关系,表明确系无偿赠与。所接受的赠与无买卖关系和其他经济上的交换条件。
4、提供证件
房地产赠与双方当事人,在提交赠与申请的同时要提交以下证件:拟赠房地产的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房地产赠与协议(合同)书;受赠人的户口及身份证明;受赠人是单位的,应在受赠申请中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字,还需附有受赠单位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受赠的批件;代表他人办理赠与的,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公证的委托代理书。
5、填写《房地产赠与申请审批表》
对表中有关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6、审查
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房地产赠与双方当事人交验的证件,进行产权及房屋状况的实际调查。
7、批准过户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应及时批准赠与房地产的过户,向受赠人核发新的房地产权属证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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