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驾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醉驾一般会以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罚。
1、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3、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4、量刑上不同。比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醉驾与危害公共安全能否并罪
1、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希望、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并且放任该抽象危险状态的出现,其主观恶性比较大,对于具体的危险状态和危害结果是直接故意,不是过失。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不追求、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状态和重大实害后果的
心理态度不可能是直接的故意,只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2、客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实施危险方法,对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危害结果的积极促成,而醉酒驾驶还能考不会采取措施避免。危险驾驶罪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的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危害结果是采取措施积极避免的。
3、在行为方式上,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三、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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