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属于武装叛乱罪,而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我国刑法规定,组织、规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犯有重大罪行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按照前款从重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武装叛乱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属于武装叛乱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武装叛乱罪是指采取武装对抗的形式,以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或者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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