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终止的条件
时间:2023-04-05 16:32:25 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员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员的共同决定所须满足的条件是: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业主委员会依业主的共同决定而与物业服务人员解聘

在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的共同决定而与物业服务人员解聘。如果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解聘,业主大会不予追人的,则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对全体业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业主委员会中负有责任的个人承担

3、提前通知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有对通知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前60日通知;

如果未提前通知,则在60日期限届满之后解除才发生效力。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条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二、物业服务人的交接义务

根据《民法典》九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其他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若原物业服务人违反移交义务,则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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