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任务时,警察不能随意侵犯老百姓的隐私,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搜查时必须有被搜查人或当事人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并且搜查女性身体时必须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当事人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应当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警察在执行任务时,不能随意侵犯老百姓的隐私。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如果出现紧急情况,警察可以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搜查时,必须有被搜查人或当事人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时,必须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而且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当事人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应当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 素 材 核 心 内 容 】 搜 查 女 性 身 体 时 , 必 须 由 女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吗 ?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搜查女性身体法》的规定,搜查女性身体必须由女工作人员进行,除非遇到紧急情况。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女性的身体权利和尊严,避免在搜查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侵害。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防止男性工作人员对女性身体进行不当搜查。因此,在执行搜查任务时,必须遵守这一规定,确保女性身体的安全和尊严。
搜查女性身体时,必须由女工作人员进行,除非遇到紧急情况。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女性的身体权利和尊严,避免在搜查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侵害。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防止男性工作人员对女性身体进行不当搜查。因此,在执行搜查任务时,必须遵守这一规定,确保女性身体的安全和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二条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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