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子女的抚养权是否需要更改?
时间:2023-09-11 03:40:12 4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关于抚养权变更的条件。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就可以变更抚养权。但是,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则不能变更抚养权。另外,如果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则可以变更抚养权。

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就可以变更抚养权。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子 女 抚 养 权 变 更 规 定 是 什 么 ?

子女抚养权变更规定是指在父母离婚或者父母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如何获得子女抚养权,以及如何处理原抚养权人子女的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不意味着父母对子女享有完全的抚养权。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情形,包括父母与子女间协议变更抚养权、父母一方因情况紧急需要与子女生活而请求法院先予执行等。在变更抚养权时,子女的监护权随之转移,但子女的财产权并不一定转移。具体的抚养权变更规定,还需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来判断。

此外,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也可以变更抚养权。同时,如果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更其抚养权。变更抚养权时,子女的监护权随之转移,但子女的财产权并不一定转移。具体的抚养权变更规定,还需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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