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签订的收养协议是否有效,需要看领养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领养程序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领养人与被领养人有签署协议的权利和能力;2、协议内容应具有合法性。领养协议中约定领养人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3、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是双方协议一致的结果;4、办理领养手续,领养子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领养手续,领养协议才合法有效。
签订收养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一)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登记与公证
(三)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人民政府民政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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