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站为名称进行变更登记被驳回,个体工商户张某将某区工商分局告上法庭。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张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维持工商分局《登记驳回通知书》的判决。
2009年4月13日,张某向该工商分局申请将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字号名称变更为北京北京站信息咨询中心,并提交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工商分局经审查认为,拟变更后的字号含有北京字样,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的规定,且北京站一词具有特定含义,用作字号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的规定,遂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当场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决定对张某变更名称的申请不予登记。
张某不服工商分局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工商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书》,判令工商分局核准将营业执照字号变更为北京站。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本案中,张某向工商分局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为北京北京站信息咨询中心,该名称中的北京一词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该名称中的北京站一词在社会公众中通常被作为北京火车站的简称使用。在此情况下,工商分局认为张某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决定不予登记,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工商分局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的程序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工商分局所作《登记驳回通知书》系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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