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登记有变化
时间:2023-06-04 13:20:30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自《民法典》颁布以后北京离婚登记发生了明显变化,不再是材料充分就给办理,而是需要先申请,当事人必须就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承担孩子如何抚养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可以去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在经过为期30天的离婚冷却期之后,30天内两人共同再到民政部门共同办理离婚登记,并进行申领离婚证。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另外如果协商不一致还可以进行诉讼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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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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