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是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人员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而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个人,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实施行政处罚要由专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且不能少于两人,这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的简易处罚措施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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