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时间:2023-02-26 16:52:44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

在我国,由于县级行政区划是我国行政区划中最基本的单位,地方的行政管理都是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分配起点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最基本的行政管理活动,而且机构稳定;作业分工明确,人员专业性强,为提高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大部分行政处罚条件适宜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为起点,往上逐级递减,在下也是逐级递减。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只对某些领域内的一些程度较轻,影响较小的行政案件行使管辖;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处罚程度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以及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大量的行政处罚案件则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或者由法律授权的组织管辖。

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有哪些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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