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什么
时间:2023-04-30 15:32:57 2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这一规定是新法施行后我们城管强制执行案件中要履行的必经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催告,是指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向根据行政决定负有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发出通知,催促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就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作出警告。

正确理解和执行催告程序规定

1、关于催告的形式。催告是一种行政法上要式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正式发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催告书》,与口头催告相比,有助于提高催告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同时也有利于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催告行为进行必要约束,防止以非法手段威胁、恐吓行政相对人。

2、关于催告的内容。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指出催告所依据的行政决定;二是说明行政机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理由;三是重申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规定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四是提出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五是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以上,

重申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必须严格依照待执行的行政决定,不得新设、扩大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在行政相对人已经部分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还应当扣除行政相对人已经履行的部分。规定履行义务的期限,是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期限之后重新设定一个新的期限,从实践情况看,这个期限不宜过长,以便既能达到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目的,也能防止行政相对人采取其他错误方式影响执行。

3、关于催告的适用。一般来说,催告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但也有例外。《行政强制法》第52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据此,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即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直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予以实施。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催告的内容。催告是行政相对人享有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程序保障。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中,行政相对人要有效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催告是以和缓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尽量避免使用强制手段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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