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财产拍卖参照什么规定
当企业破产且无力偿还时,可依法对财产进行拍卖。有些财产可以拍卖,有些财产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拍卖,更有些财产不能被拍卖。破产案件申请对破产财产拍卖有哪些规定呢?对于有价证券的拍卖要注意有价证券从本质上说属于流动资金的一部分,但又并不是金钱本身,只有经过一定的处理,才能进行破产分配。有价证券作为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凭证,包括支票、汇票、外汇、企业债券、国库券和股票等。外汇、支票、汇票都可到中国银行及其他银行兑换,不需拍卖。企业债券能够在银行贴现的,可贴现不能贴现,可折成资金参加分配。股票要在股票交易所进行拍卖。对于成套设备的拍卖要注意的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6条规定: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成套设备指由主机、辅机以及其他设备组合成的生产上的器械设备。成套设备虽然是各自独立的方式存在,但在生产中都是不可分割的,只有整体配套使用,才能充分发挥它的最大价值。如果分散出售,既影响了指定人使用,又损害了拍卖物的效用的发挥和债务人的利益。但是,并不是说任何成套设备都要整体拍卖,如果分散后对成套设备影响不大或整体拍卖不出时,可以考虑主要没备、辅机设备及其各种配套设备、附件等单独拍卖。
二、破产资产流拍怎么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三、破产资产收购要注意什么问题
破产资产收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注册资本问题。在打算进行收购破产公司时,收购人应该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情况,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
(二)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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