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死亡人的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失踪人的工作单位为解决单位的内部管理问题的,不宜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按照上述的顺序排列。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宣告死亡案件审理。
在实践中,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被申请人下落明的事实、时间,以及申请人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证明书。如果被申请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申请人应附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
应当明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死亡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案件事实,寻找失踪人,及时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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