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该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于金融市场以及宏观经济管理秩序的维护;
其次,该犯罪的客观方面明确规定,行为人在明知某项犯罪活动的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的情况下,仍然为了掩盖、隐藏这些财富的真实来源及性质,而采取了相应的洗钱措施;
第三,从犯罪主体来看,洗钱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最后,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洗钱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的故意作为前提条件。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帐户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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