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租住在安康市岚皋县县城的姚某,向住在一起的亲兄弟姚某某提议去盗窃,姚某某表示同意。2月3日,二人窜至岚皋县城关镇某居民住宅,入室盗窃台式电脑一台、腊肉30斤。4月14日,二人又窜至城关镇东街,入室盗窃现金400元和手机一部。5月,二人又窜至城关镇河街,入室盗窃卡西欧手表一块及现金560余元。后来,二人被抓。
据查,从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姚某还在岚皋县城关镇东新村、堰溪村等地先后十次单独实施盗窃,入室窃取现金1.156万元、电脑5台、苹果手机一部、戒指一枚及银行卡、退耕还林证等。姚某某分别于2014年3月和9月单独实施盗窃两次,在城关镇西街入室盗窃一台液晶电视,在县城邮政局附近的居民楼车库内盗窃一台无尘切割锯和一些装修工具。
案发后,上述所盗部分物品发还给被害人,二人主动上交2.8万元现金,用于赔付被害人相应损失。
岚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姚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罪刑,依法可从轻处罚。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居所地的社会矫正部门依据法院的委托做出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平时表现较好,对其实施非监禁刑对社会的危害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姚某、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
全文5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