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书面协议(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字、捺印确认后即成立、发生法律效力,不论是手写还是打印的。如果合同约定了生效的条件、时间,按照约定。
一、约定终止合同有效吗
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只要约定的期限或终止的条件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
附终止期限、终止条件的合同,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除了当事人约定终止,合同还会因为以下情形而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等等。
二、请问合同盖章不一致可以重盖吗?
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方如果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盖公章,根据规定,法定代表人有权在合同上签字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以后就表示对此份合同的认可,只要你们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
三、民事诉讼调解书生效时间有哪些规定?
长期以来,民事调解书一直是签收生效。民事调解书生效的方式就由过去单一的签收生效转变为签收生效与签字生效并存的双效制。
所谓签收生效就是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后,调解协议和调解书才具有法律效力;所谓签字生效就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和调解书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对司法解释理解上存在差异,便出现了不同法院之间,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庭之间,同类型、同程序案件的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方式各不相同、过于随意的现象。影响了法律文书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有必要加以厘清。
司法实践中,有的对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加区分,将所有的调解书一律适用签字生效方式,表述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虽然签字生效明显优于签收生效,在简易程序中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签字生效,其调解书仍均沿用签收生效方式,表述为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不能不说是司法实践的倒退。因为签字与签收之间往往存在时间差,如果适用签收生效,当事人就可以在签收前恣意反悔,这样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浪费审判资源,而且容易伤害已签字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激化矛盾,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如果适用签字生效,当事人则无法反悔。即使当事人反悔,也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反悔的当事人即使不领取调解书,也不影响案件的执行。签字生效方式下的民事调解书甚至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因为此时的调解书是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它不以签收为生效要件。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条虽然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协商调解书的签字生效方式,但该生效方式适用的前提必须是在简易程序中,并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和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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