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定罪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对于合同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2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目的是有利于司法机关收集和核实证据,及时处理案件;
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和当地群众参加旁听;
有利于人民法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刑事犯罪的规律,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更为适宜则是指为了便于查清案情、方便群众,有利于判决后的执行;或者被告人在原居住地罪恶多端、民愤极大,在原居住地审判可以发挥更好教育作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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