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当街殴打女子后逃跑,殴打他人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时间:2023-04-24 16:02:53 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江苏一男子当街殴打女子后逃跑

近日,江苏宿迁一男子当街殴打女子,市民纷纷劝阻。附近市民称:男子把他老婆打了,车也没要自己就跑了。目前派出所已介入调查处理。

二、殴打他人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殴打他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需要按照严重程度来判断是那种违法行为,如果是造成轻微伤的,是行政违法行为,会被公安进行处罚,一般来说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轻伤以上,就是刑事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还要判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殴打他人的治安处罚会有案底吗

不会有案底。打人行政处罚不留案底。行政拘留,会有行政拘留的记录。案底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殴打他人致使轻微伤害的行为,是指一方的一人或数人无故殴打另一方的一人或数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健康,侮辱他人人格,而且妨害社会秩序。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是造成轻微伤害的。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是严厉的禁止的,在打架斗殴的处理中,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那么可以免于处罚。对于殴打孕妇、未成年人、多人打一人等严重违法行为,在予以拘留处罚的同时还可并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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