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不配合防疫掌掴店员,殴打他人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时间:2023-04-13 08:40:48 3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天津一女子不配合防疫掌掴店员,殴打他人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9月14日,一女子未佩戴口罩就进入南开区某超市,在店员劝阻后,拒不配合并掌掴店员,随后离开了该超市。接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调查。

9月16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发布了一则情况通报,通报称,已于9月16日将该不配合防疫工作并掌掴超市店员的女子王某(43岁)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目前,王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殴打他人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殴打他人的,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殴打致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构成犯罪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殴打他人怎么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殴打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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