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夫妻一方故意不领传票如何处理
时间:2023-03-29 11:01:30 4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欠钱夫妻一方故意不领传票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或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法院法律文书送达规定

第一、直接送达以受送达人或其他相关代收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为送达完成的要件。本案中当事人拒绝签字,虽然因此直接送达尚未完成。《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只有本人不在的情况下才能交由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此可见,在直接送达中,只有受送达人直接签收或其他相关人员代为签收才能视为送达完成,拍照记录送达过程不是法律规定的送达完成的要件。实际上,拍照、录像作为一种新型送达方式是出现在《民诉法》第八十六条所规定的“留置送达”的情形之下的,而且是在无法邀请有请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或者上述见证人拒绝见证的情况下,在把诉讼文书留置的同时,采用拍照、录像记录整个过程,才能视为送达完成。对于能够直接送达的情形,不可滥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

第二、留置送达要以当事人住所地为送达地点,且该“住所”不宜作扩大解释。《民诉法》在第八十六条中规定:“……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该规定将留置送达的场所严格限定为“住所”。在相关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新的解释之前,留置送达的地点以住所为限,不宜扩大“住所”的内涵和外延。住所地、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并不是同等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混同,此外,也不得以所在单位等其他场所或者受送达人实际所在地作为留置送达的地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此,在公民的非住所地或者法人的非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行留置送达,本身就无法可依。

二、执行传票不领取, 有影响吗

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传票,则法院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只要法院视为依法送达了传票,就会照常缺席审理并判决,被告是否参加庭审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到庭的被告,若两次传票,都拒绝签收,无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使被告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拘传。

三、法院传唤找不到人的怎么处理

法院传唤找不到人的处理方式如下: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2、缺席判决。直接送达是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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