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经中字(1994)110-1号《关于淮北矿务局临环煤矿与中国农业银行濉溪县支行韩村营业室、韩村镇人民政府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请示》“濉溪县县委”已收到。经研究,你方答复如下:
未约定担保责任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的责任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保证期的起止点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保证人应当在其承担责任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回复。
全文2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