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作出批示
时间:2023-05-02 18:51:52 2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经中字(1994)110-1号《关于淮北矿务局临环煤矿与中国农业银行濉溪县支行韩村营业室、韩村镇人民政府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请示》“濉溪县县委”已收到。经研究,你方答复如下:

未约定担保责任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的责任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保证期的起止点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保证人应当在其承担责任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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