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婚姻无效事由包括哪些
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包括:
(一)重婚。我国从西周开始实行一夫一妻制度,任何人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否则构成重婚。重婚的,应当认定婚姻无效,对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配偶的一方重婚当然构成重婚罪。无配偶的一方的重婚,以其是否“明知”对方有配偶来区分主观上的恶意和善意,也是决定其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区分标准。具体来说,如果无配偶一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则其主观上是恶意的,构成重婚罪;如果无配偶一方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则其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不构成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年龄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皆无效。
二、婚姻无效可以返还彩礼吗
婚姻无效不一定要退还彩礼。民法典对婚姻无效能否请求返还彩礼没有作出规定,如果因彩礼退还问题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实践中,若是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符合规定的情形,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无效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四)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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